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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地区出具的商业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内容整理

德国地区出具的商业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内容整理

根据目前中国法院的规定,境外公司到中国来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的办理,同时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主资格的文件(相当于营业执照的文书),以及授权中国律师的授权书,和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文件。以上文件均需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之后方可被采纳。

针对于德国公司来说,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就是其登记注册时的文件-注册证书.

所谓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即能够证明该公司谁是有权签字人。在国内没有像国内公司都有法定代表人,国外只有董事之说。

德国作为世界经济强国,德国有很多世界知名企业和品牌,因此德国公司参与中国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也很大,那么德国公司在参与各种经贸活动中,不可避免和中方发生纠纷,这时在法院诉讼,就需要办理德国公证认证手续。

一般来多德国公司在国内参与诉讼时,需要对德国公司主体资格文件,授权委托书,或诉状等进行公证认证。

随着德国公司在国内参与各种经贸文化交流的扩大和深入,德国公司在中国与中国公司或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也随着增加,这时如果德国公司要在国内法院起诉中国公司,法院会要求对德国公司的文件,如起诉书及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认证,这该怎么办?

首先来看一下德国公司法院诉讼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证据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德国公司法院诉讼公证认证的文件

一般国内法院要求办理以下文件:德国公司主体资格文件及注册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有些地区还需要办理起诉书。

德国公司法院诉讼公证认证流程

首先须由德国公证人或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经德国联邦行政管理局认证后,再到中国驻德国使领馆办理认证。

使馆认证只确认德国联邦行政管理局认证官员的签字和该办的印章属实,对文件内容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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