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的领域及程度进一步扩大和深入,包括德国公司在内的境外公司越来越多的参与进来,在中国设立外资公司或代表处,这时就必须提供德国公司文件公证认证材料,该怎么办?
德国公司文件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证据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德国认证也叫德国使馆认证,是德国公司文件拿到中国使用所必须办理的一步。
由于中国尚未加入取消文书使馆认证的海牙公约组织,同时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4月27日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德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外资公司,法院办理诉讼等活动时,首先必须办理德国公证认证手续。
德国公证认证流程:国际公证人公证,德国外交部认证,中国驻德使馆认证。
德国认证时间在20工作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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