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章程中文翻译参考。
香港公司章程在香港公司文件中虽然是标准模版,但是起着重要作用,以下是香港公司章程中文版,以供参考:
公 司 條 例 (第 三 十 二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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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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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字ABC
中文名字繁体
的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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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 本公司的名稱為 " 英文名字ABC
中文名字繁体 "。
第二 : 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三 : 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
第四 : 本公司的股本為港幣10,000.00元,分為10,000股,每股港幣1.00元。公司有權增加或減少上述股本及發行原本或經增加的股本的任何部份,不論該等股票是否附帶優惠,優先權或特權,或是否受制於權利的延遲行使或任何條件或限制,以致(發行條件另有明文公佈除外),每次股票發行均須受制於上述所指權力,不論所發行的股票是否被公佈為優先股票或其他股票。
我/我們 , 即列具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的簽署的股份認購人 , 均意欲依據本組織章程大綱組成一間公司 , 我/我們並各別同意按列於我/我們姓名或名稱右方的股份數目 , 承購公司資本中的股份。
簽署的股份認購人的姓名或名稱 , 地址及描述
| 簽署的股份認購人所承購的股份數目 |
吳**
中國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燕馬新村40號3樓2號
商人
|
10,000
|
承購股份總數
|
10,000
|
日期:
上述簽署的見證人:
陈**
商人
香港葵涌大连排道144-150号金丰大厦2期15楼R室
公 司 條 例 (第 三 十 二 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名字ABC
中文名字繁体
之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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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首
1. 除非本章程細則明確地將公司條例 (第三十二章) 的第一附表“A”表,(下稱“A表”)所列出的規則排除或修改,否則“A表”所列出的規則適用於本公司。假如“A表”所列規則,與本章程細則,內容互相違背,則以本章程細則內容為準。
2. 本公司為私人公司,據此 –
a) 轉讓股份的權利乃以下文所訂明的方式受限制;
b) 公司的成員人數(不包括受僱於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僱於公司而在受僱期間及在終止受僱之後,一直作為公司成員的人)以50名為限。但就本條而言,凡2名或多於2名人士聯名持有公司一股或多於一股的股份,該等人士須視為單一名成員;
c) 任何邀請公眾人士認購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債權證的行為均受禁止;
股 份 的 轉 讓
3. 董事可在無須給予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拒絕為任何人士登記股份轉讓。在每年週年大會舉行前二十一日,董事可暫停登記股份轉讓,除下列情況外,董事可拒絕為任何轉讓文件進行登記:
a) 有關人士或公司就有關轉讓文件,支付本公司不超過五元的費用;及
b) 有關人士或公司能夠向本公司董事呈交相關轉讓文件的股份証書及其他董事有權合理要求的証據,以証明轉讓人有權作出該等轉讓。
董 事 會 主 席
4. 董事可選出會議主席並定其任期。除另有規定外,主席選舉必須每年舉行一次。假如沒有選出主席,或主席在任何會議指定時間半小時內仍未出席,則出席的董事可在與會的董事中選出一人,任會議主席。
5. 除公司在大會另有規定外,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首任董事,必須由組織章程大綱內簽署的股份認購人以書面提名。
6. 董事即將離開香港或不在香港,可在得到大多數董事的批准後,提名任何人士代替其職位,替代董事在替代期間,有權接收董事會議通知,出席會議及在會議上投票。當委任人回港或辭任董事或罷免替代董事,替代董事必須離任。根據本細則所作出的任何委任及罷免,必須由作出此舉的董事親筆以書面形式或以電報形式發出通知,方可作實。一位董事可(在不抵觸上述條文下)委任另一位董事為替代董事。該替代董事有權在董事會議上行使其本身作為董事的投票權及委托人的投票權。
7. 除永久董事外(如獲委任),所有董事必須在公司採納本細則後的第一個週年大會及後的每年週年大會上,辭任董事及可再連任。
8. 董事無須持有資格股份。
9. 如有下列情況,董事必須離任:
a) 以書面通知向公司辭任;或
b) 破產或與其債權人概括地達成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或
c) 精神不健全
10. | a) | 董事不會因為與公司訂立合約而喪失出任董事的資格。亦無須避免以公司代表身份訂立合約,縱使訂立該等合約可能牽涉董事利益,董事無須向公司交代從訂立合約中所得到的利潤,或所建立的信託關係。不過,有關董事須要在決定合約的董事會議上,披露存在的利害關係。如屬其他情況,有關董事須在其獲取利益後的第一個董事會會議上作出披露。縱使合約或安排牽涉董事的利害關係,他也可在該會議上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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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公司董事可在其發起公司內出任董事或以賣家,股東或其他形式出現,以致到該董事與公司有利害關係。有關董事無須就他在該公司出任股東或董事所得到的利益向公司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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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董事在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可舉行會議處理事務,將會議押後及以其他方式規管會議,並可訂定處理事務的法定人數。直至另行訂定,董事開會的法定人數須為兩人。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該名董事可於任何時候召開董事會會議,本細則所含關於董事會會議之規定應不適用,但該名唯一之董事應有全權就所有事務代表本公司並為本公司辦事,而凡需要董事會決議之事務均應以書面作記錄或備忘錄並在其上簽署,以此代替會議記錄。上述記錄或備忘錄應在一切方面構成上述決議之充足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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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假如董事局出現臨時空缺,可由其他董事填補,所選出董事的退任日期必須與他所填補被董事的退任日期同一日,猶如他跟所填補董事一樣同一日當選。 |
13. 在不抵觸本章程細則第六條的情況下,董事有權在任何時間並不時委任任何人出任為額外董事。而該董事必須在下次的週年大會上辭任,但不影響他在該大會上被選為額外董事的資格。
14. 公司可以通過普通決議罷免董事及通過普通決議委任另一人代其出任董事。被委任的董事卸任日期與所替代董事一致,猶如他與所替代董事一樣同一日當選為董事。
15. 只要公司已將開會通知寄到/送到董事最後留在公司註冊地址的最近期通訊地址,則無論董事身在世界何方由大多數董事署名的董事局書面決議,如同董事決議一樣均為有效及有約束力。
16. 任何根據本細則、A表、公司條例或其他規則,須向公司董事或成員發出的通知或由公司董事或成員發出的同意書、協議、通知或授權,如以電報發出或郵寄均視為有效。本條文不適用於特別決議。
董事權力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