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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公证认证起诉诉讼之用

外国企业公证认证起诉诉讼之用。

境外公司在国内法院办理诉讼打官司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法院受理时,首先要求境外公司提供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以及公证认证文件及翻译文件。在办理这些公证认证文件时,要格外注意,以免不符合要求而被提出诉讼程序异议书。

外国公司国内法院民商事诉讼公证认证法律基础

1、维也纳领事认证公约

2、《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3、《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涉及到主体的确定,证据的固定,翻译,公证,认证。

1、诉讼主体

原告要提供企业主体资格的证书(许可证等)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要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包括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基本注册信息表等。

2、委托手续

可以委托自然人或者中国律师参与诉讼。如果外国人(企业)不亲自到国内来参与诉讼,相应的委托手续应经外国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有关国际协议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也在第30条中明确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与此同时,我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外国人所属国的领事可以依据该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代理其本国国民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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