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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诉状公证加签转递用于最高人民法院诉讼

香港公司诉状公证加签转递用于最高人民法院诉讼。

随着香港公司参与内地经贸文件往来日益深入,香港公司在国内法院打官司诉讼的情况也随之增加。香港公司国内诉讼前,必须首先办理好公证加签认证手续。

香港公司法院诉讼公证的法律依据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证据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香港注册的企业要在内地提起诉讼,法院要求香港企业不仅要提供主体资格的公证文书,还要对起诉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进行公证。不象内地企业只要有注册登记证,起诉状等上的印章推定真实。这样的公证文书只能由司法部指定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文书审核转递办公室”的印章才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6日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人民法院对有关委托手续有相对便利的操作,具体如下:

18.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19.外国自然人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外国自然人予以确认。

20.外国自然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无需在其所在国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21.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除了向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出示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供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确认。

22.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的,该授权委托书无需在外国当事人的所在国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23.外国当事人将其在特定时期内发生的或者将特定范围的案件一次性委托他人代理,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予以认可。该一次性委托在一审程序中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中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153.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商事海事纠纷案件,本纪要没有特别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纪要关于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的有关规定。

然而以上做法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会议纪要,该纪要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需要在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并采取相对便利的委托手续时,建议应首先向具体的法院办案人员核实相关程序。

外国当事人作为原告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身份证明,证明材料应符合我国法律要求的形式。拒不提供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案件已经受理的,可要求原告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期满无正当理由仍未提供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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