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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涉外证据公证认证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涉外证据公证认证的必要性。

在越来越多的民事诉讼中涉及到境外证据,这时就必须首先办理好公证认证手续,以免在法院受到阻碍。以下用一个案例说明。

某光伏公司与某太阳能公司有着较长时间供应接线盒业务往来;太阳能公司利用光伏公司的接线盒生产太阳能组件出口法国某公司。2012年4月,法国公司反映太阳能公司供应的太阳能组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二极管失效的质量问题,为此,太阳能公司与法国公司签署了赔偿协议。赔偿协议签署后,太阳能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多次与光伏公司沟通,并将国外烧毁的组件运回国内,双方对烧毁组件的数量和现状进行了确认。因太阳能公司以质量事件为由拒绝支付光伏公司200余万元货款,光伏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太阳能公司付款。

对此,太阳能公司提供的证据有:与法国公司签署的赔偿协议;与法国公司签署的采购订单;与光伏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与光伏公司工作人员签署的《国外退回组件二极管检验情况说明》;法国公司太阳能现场照片;与光伏公司工作人员就本次事件相互发送的电子邮件。

[析案]对于太阳能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分为境外取得的证据和境内取得的证据、传统的纸质证据和电子数据电文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对于外文书证,应该附有中文译本。作为电子数据的电子邮件,应该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并进行公证。

经过核实,太阳能公司提供的境外形成的证据没有履行证明、公证和见证程序,外文证据没有提交翻译机构的译文,电子数据电文的电子邮件仅仅是进行了摘抄,因此,上述证据并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另外,太阳能公司与光伏公司工作人员签署的《国外退回组件二极管检验情况说明》,仅仅是对运回组件现状进行确认,不能反映导致质量事件的原因。且运回的组件本身表明,只要更换相应的器件,组件即可正常工作,即便接线盒本身存在质量原因,组件本身尚有残值,该残值部分应该予以剔除。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于诉讼各方,特别是对原告的基本要求。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形成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形式合法、证据取得的方式合法和证据的程序合法;证据的真实性要求证据证明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本案中,太阳能公司提交的证据最起码缺乏合法性和关联性,因此,法院最终采纳了光伏公司的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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