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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常见类型及公证认证流程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常见类型及公证认证流程。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认证的法律依据

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全球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过程,国与国之间在经济上的联系不断加强。中国企业家纷纷“走出去”投身海外市场进行商业活动,同时也吸引了不少海外企业者前来中国进行投资活动。

不管是中国投资者到海外进行商业投资活动,还是外国投资者(如香港公司、BVI公司、开曼公司、塞舌尔公司)到中国大陆进行设立合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或是办事处,还是进行法律诉讼、商标申请或是项目投标等活动,都需要对其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证明。

所谓的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就是能证明其资格的文件,一般指的是注册成立公司的文件。

主体资格公证认证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中国大陆投资者到海牙成员国进行投资活动

因中国大陆暂不是海牙成员,但中国香港是海牙成员,用于海牙成员国的公司文件在香港办理海牙认证,即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对所要使用的文件进行公证,然后转递香港高等法院加签。

2、香港投资者到中国大陆进行投资活动

若是以香港公司名义到中国大陆进行商业投资活动,需要经过香港律师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后,公司主体的文件才会得到中国大陆的认可。

3、若是外国投资者到中国大陆进行投资活动,需先区分该国与中国的外交关系

若是该国与中国建交,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需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再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若该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由于文件使用途径的不同,认证所需的资料也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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