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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办理授权委托公证认证手续流程指南

外国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办理授权委托公证认证手续流程指南。

《民事诉讼法》关于外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与认证的规定,主要是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对于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续,与我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续相同。但是,也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只是无需公证与认证手续。

实践中,在理解外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与认证时,需要重点把握内容:

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的,需要履行授权委托书的公证和认证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递交授权委托书的法定程序为:

(1)经过该当人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

(2)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该公证证明认证其合法性。

(3)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有另外规定的证明手续的,应当按照条约的规定履行证明手续。

(4)如果该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未建立外交关系,又不存在共同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的,授权委托书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后,由驻该当事人所在国的其他同意为我国代办领事事项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再经我国外交部或驻外使领馆对第三国的认证进行认证。只有符合上述确认程序寄来或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才予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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