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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办理房产证需要用中文译名且译名要经过公证或认证

外籍人士办理房产证需要用中文译名且译名要经过公证或认证。

下面通过一次访谈来说明。

当下,房屋是普通家庭的重要财产之一。围绕房产老百姓有许多需要了解的知识;房地产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也有必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普及宣传。

 

在《焦点“房”谈》栏目中,合肥市房产局围绕工作职责,邀请相关方面专业人员,通过摆现象、说案例,讲明政策规定、说清法律依据,力争收到辨析明理、解惑答疑的宣传效果。

 

本期《焦点“房”谈》要谈的焦点是:“外籍人士办理房产证为什么要用中文译名?”主持人邀请到的专业人员有:房屋登记官(登记官)、公证员和法律顾问。

 

主持人:不知道大家感觉到了没有,近几年,合肥市对外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

 

房先生(市民):感觉到了。以前,外籍人士难得一见,现在我自己都有几位外籍朋友。

 

主持人:外籍人士来合肥投资创业学习生活,少不了要购置房屋。但是,办房产证的时候遇到一个问题:就是不能用外文名登记,要用中文译名登记。

 

房先生:对!上次我的英国朋友Mary,她办房产证的时候用的就是麦瑞这个中文名字。她不太理解,觉得没有必要。

 

主持人:正好,今天我们请来了房屋登记官、律师还有公证员,我们一起来聊一聊外籍人士办理房产证要用中文译名这个话题。

 

房先生:太好了,我也正想了解清楚,回去好和他解释一下。

 

主持人:请我们房屋登记官先说说吧。

 

一、 通用语言和文字是国家主权的体现,用译名登记房产证是国际惯例。

 

登记官:首先,有个概念要和大家交流一下,那就是通用语言和文字。

 

每个国家都会在国家立法层面规定本国的通用语言和文字,所有外籍人士在这个国家境内从事法律行为进而产生法律关系,都应当使用以这个国家的通用语言和文字翻译过来的译名。

 

律师:我们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的通用语言和文字。外籍人士在中国发生民事法律行为,要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翻译过来的译名。

 

登记官:以买卖房屋为内容申请的房屋登记就是一种法律行为。所以,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购置房屋,申请房屋登记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就要使用中文翻译的译名作为登记的权利人。

 

房先生:就是说,不管你是哪国人,只要在中国买房,都要用中文译名办房产证吗?

 

律师:是的。房屋是一种不动产,不动产买卖等法律行为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国际通行做法,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房先生:哎呀!不讲真不知道,没想到房产证登记使用的文字关系到国家的主权。

 

登记官:是的。住建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律师:这是国际惯例,在哪个国家就要使用哪个国家的通用语言和文字从事法律行为。外籍人士在中国买房办证要用中文材料、中文译名。

 

二、办理房产证提供中文材料、使用中文译名是各地登记机构通行做法。

 

房先生:哦,明白了,国家有规定。这个规定全国执行一样吗?

 

登记官:一样。提供中文材料、使用中文译名登记是各地登记机构的通行做法。简单举几个例子:

 

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申请人为境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中文姓名或名称(或中文译文),可以在登记中文姓名和名称的同时,将申请人的母语(或者英文)名称、姓名如实记录在登记簿中,并在权属证书、证明附记栏内注记。”

 

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应当使用真实的中文姓名或者名称申请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外文证明文件与中文译本不一致的,以中文译本为准。”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三、中文译名要经过公证或认证。

 

房先生:外籍人士的这个中文译名是不是想叫啥名就叫啥名啊?

 

主持人:我也在想这个问题,比如:Mary可不可以用晓莉做中文译名?还是一定得用麦瑞这样的音译名?

 

公证员:不是一定要用音译名,外籍人士可以使用任何中文译名,但总的一点是要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约定俗成,比如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登记条例》的规定,译名不能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不能违背民族良俗;不能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等等,而且,这个译名要经过公证或认证。

 

主持人:就是说,在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约定俗成的前提下,Mary的中文译名不一定非得是音译名。只是,要经过第三方权威机构证明就是你Mary本人?

 

公证员:说得不错,是这个意思。

 

登记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权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编制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建标(2008)102号】中规定:“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该规程附录B中对外籍人士申请房屋登记所提供的外文材料及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房先生:啥是公证?啥是认证?

 

公证员: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认证是指我国驻外的使领馆根据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对经该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或某些特殊机关印章及该机关主管人员的签字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

 

房先生:怎么公证?怎么认证?

 

公证员:凡是从境外传来的文书资料都需要经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如果都是境内的文书资料就可以办理公证手续;有的时候,在我国境内办理公证手续时需要使用境外传来的文书资料,这样公证机构就会要求当事人提供这些境外文书资料的认证手续。

 

这是一般性规定,在具体办理时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进行针对性的咨询。

 

登记官:公证或认证的要求在国内也是通行做法。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登记的材料为外文的,应当提交经过公证的中文译本。”

 

《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籍人士应当使用经过公证的中文名进行登记。

 

房先生:那咱们合肥是怎么规定的。

 

登记官: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法律、规章、规程的规定,规范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制订了《房屋登记指南》,指南也明确了在登记实务中,外籍人士申请房屋登记时应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中文译本材料及以汉字译名作为房屋登记的权利人姓名。

 

主持人:看来,各地登记机构,就外籍人士申请房屋登记使用中文译名登记都出台了政策规定。由此可见,房屋登记机构要求外籍人士申请房屋登记时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中文译本材料并以中文译名登记,有法可依,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四、 使用中文译名登记有利于实现房屋登记标准化。

 

主持人: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使用中文译名做房屋登记的好处?

 

登记官:当然可以。外籍人士来自不同的国家,语言文字种类繁多,如果外籍人士使用各自母语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在书写、打印,计算机系统在检索、识别时都十分困难,对自然人住房信息采集和分析的准确性都将产生不利的影响。

 

使用中文译名登记提高了房屋登记标准化程度,是实现信息共享的需要,也是房屋登记行为要规范,登记操作要统一的客观要求。

 

主持人:通过大家的介绍,我们明确了一点,那就是:房屋登记机构要求外籍人士申请房屋登记时使用经公证或认证的中文译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是国内各登记机构的通行做法。

 

房先生:回去我就告诉Mary,她的房产证用麦瑞登记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同时也是国际惯例。

 

主持人:谢谢大家的参与。

外籍人译名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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