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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投资者经公证认证的合法开业证明是营业执照还是认证文件

国外投资者经公证认证的合法开业证明是营业执照还是认证文件。

外资公司新设时,要求提交投资方的开业证明,并经公证和认证.请问认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是也对该开业证明进行认证,还是对公证处的公证行为进行认证呢?

所谓开业证明,也就是我们国内常说的营业执照类似的文件,即证明在政府登记注册的文件,叫法不同而已,在国外一般叫注册证书,英文是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在香港还多一份文件叫商业登记证BR。办理投资方开业证明公证认证时,首先由当地公证人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送该国外交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办理认证,最后再到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

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通过不同渠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具体规范如下:

  (一)作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作为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是指投资者所持有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具有自然人身份证明效力的文件。由于各国制度不同,《执行意见》对“身份证明”内容并无统一要件要求,但一般情况下,应具备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证件号码等足以确认自然人身份的基本内容。在实践中,护照作为国际通行的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证明,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对没有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投资者,其护照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明”,仍应以经公证认证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文件作为其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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