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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证认证怎么办?

港澳台居民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证认证怎么办?

如今,不少港澳台居民会在内地处理一些诉讼事务。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港澳台居民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未作明确规定。实际操作层面,港澳台居民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上述解释中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五百二十五条以及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发[2005]26号)第18、19、20条的规定,对于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内办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程序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

参照上述规定,港澳台居民办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事项有如下选择:

在港澳台地区出具授权委托书。香港或澳门居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可作为委托公证人的香港律师或澳门律师出具公证文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后并加章转递;台湾居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海峡交流基金会转递中国公证员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查证。

在我国内地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可以选择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通行证证明,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当事人予以确认。上述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办理公证、认证证明手续。在我国内地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委托书经内地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内地签署的,不是“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则可以免除认证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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