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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授权委托书上签字人有签字权怎样证明?公证认证还是代理律师对外国法的主动查

境外授权委托书上签字人有签字权怎样证明?公证认证还是代理律师对外国法的主动查

自2014年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知产法院推行了多项举措,在司法改革的探索方面,实现了院、庭长办案的常态化、制度化,建立了技术调查室,改革了审委会的职能和决策方式等。此外为了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建立了提高司法救济及时性和有效性的程序机制;探索建立确保法律适用和执法标准统一性的常态化案例机制等,积累了众多经验做法。今天我们主要想说说的是其中广受关注的“国外主体资格公证认证”问题,提及此总有业内同行“谈及色变”,认为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筹备难度,也使得律师与当事人的沟通遇到阻碍。一开始我们也是颇有为难,但是经过与法官的不断沟通,也逐渐意识到之前一直忽略的问题——如何证明签字人享有签字权?

国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最早的做法是,主体存续+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明(形式要件)即可。随着知识产权近年来的迅猛发展,当事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渠道也逐渐从行政审查延展至司法审查阶段,案件量也由此呈现出井喷模式,越来越多的问题也应运而生。就像一开始我们提及的,最重要也是最简单的问题——如何证明签字人享有签字权?面对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如何有效确认是否享有授权的一个严谨的行为。细想,Tim自己出具一份声明说有权代表A公司在中国提起诉讼,或者由Lily出具一份说明,证明Tim有权代表A公司在中国提起诉讼。在国外公证员仅做形式审查的前提下,Tim或Lily即使在公证员面前签署了名字,也仅仅是针对这份文件的签名进行的公证,至于是否真正有权代表A公司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提起诉讼却不得而知,此时权利来源的合法性也就无从探究,一旦公司方面予以追究,细思极恐。。。。。。

我们在这一两年的探索过程中,除了向当事人进行多方面的沟通,同时也与法官相互探讨可能出现的众多模式。截止目前,除了法官曾经要求的董事会纪要、公司章程之外可以证明权限来源之外,我们也在积极了解其他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通过WIPO网站查询到《法国商法典》中明确:总经理有对外签署包括公司诉讼业务相关文件的权限;通过前往国家图书馆进行文献检索查询到《瑞士债法典》中规定:经理人有对外签署文件的权限。进而通过与法官的沟通探讨,他们也认可了此种证明权限,但仍需加以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签字人属于法典所规定的职位。

因此,在准备主体公证认证材料这一过程中,我们未尝不可通过搜集成文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来源的确认,一方面可由知悉的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成文法规,另一方面我们代理律师也可以积极搜集相关法律规定。这一举措无论是对当事人的筹备工作,还是对法官的工作审查量都是一种减轻,同时也维护了法律应有的严谨性。

当然目前我们在不能全面了解各个国家的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也是尽可能的采取最为接近的方式进行临时过渡,更完善的且符合法律体系的提交形式也还在探索当中。但是严谨的对待一份文件,仔细的搜寻相关的法典,是无论面对何种问题都应当所秉持的信念与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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