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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原告主体资格要公证认证吗

涉外离婚案原告主体资格要公证认证吗?

根据目前国内法院的规定,身在国外的涉外离婚案件的原告委托国内律师参加离婚诉讼时都要办理离婚材料的域外公证和认证手续。

随着中外交流的日益深入,在国外工作,学习,生活的中国人也越来越多,身在国外的夫妻双方或一方,如果要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而有不方便回国,则可以通过委托国内律师办理的方式进行,但是要对委托书办理公证或认证手续。

办理委托公证认证的法律基础

1、维也纳领事认证公约

2、《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涉外离婚诉讼越来越多,如果一方或双方不再国内,如何委托律师办理,公证认证怎么办?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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