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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登记的,能在国内离婚吗要哪些公证认证手续

在国外登记的,能在国内离婚吗要哪些公证认证手续?

在国外登记结婚今天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但是涉外离婚难题在今天依然存在,问题更是五花八门,只有你想不到。比如:我和老公在国外结的婚,没有使领馆的公证认证,在国内我们的婚姻有效吗?还需要在国内办离婚手续吗?直接在国内与他人结婚算不算重婚呀?等等。婚姻律师还是那句话:结婚难、离婚更难、涉外离婚难上加难。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国外登记结婚的,在国内离婚,没有和解可能时,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

确认此类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处理该类型案件的第一步。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此类离婚案件,在具体处理时,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一、双方为中国公民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在国内离婚。

首先,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

因为结婚证是国外机构颁发,所以先要将该结婚证拿到颁发国进行公证,然后再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我国外交部门认证,经过这一系列公证认证手续后才能被国内法院采信。具体的公证、认证程序如下:

1.与我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各类文书欲送往中国国内使用,需先在该国内办妥公证手续,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能在我国内使用。2.与我未建交国送往中国使用的各类文书,需先在该国办妥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办理与我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3.外国驻中国使馆和总领馆(包括外国驻港领事机构)为其本国公民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其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出具的公证书,如该公证书不违反我国法律、政策和规定,可以直接在中国境内使用。

中国人之间(主要指定居在国外的华侨之间)在国外依定居国法律缔结的婚姻,我国予以承认,中国驻外使领馆亦可按照“婚姻缔结地法”的原则为华侨出具有关婚姻的证明。如果双方均在中国,或虽然国外方在所在国,当事人办理公证、认证的成本可能会增加。不同国家的律师在进行此项工作时收费标准不同,有些国家的律师收费按小时收费,进行公证、认证的成本较高,如英国、美国;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公证、认证手续较复杂,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成本,如中国的香港地区。

然后,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立案之后的诉讼进程遵从国内一般案件的审理程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或查询不到具体住所的,离婚诉讼进行的时间可能比较长。

二、双方为外国公民,结婚注册地在国外,现一方在国内有住所,要求在国内解除婚姻。

关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之间离婚的,可以比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的情形,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此类案件由于各地法院认识的不同,对此类案件也做出了不同的处理。法院一般的做法是,对于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一般受理,并做出调解书。但是,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若原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或双方在中国境内均无住所,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若被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原告在中国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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