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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机构颁发的CE文件如何做原件与复印件相符一致公证认证

国外机构颁发的CE文件如何做原件与复印件相符一致公证认证?

国外CE文件拿到中国使用,必须办理所在国公证认证手续。

首先来看一下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证据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商标评审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

国外公司在中国办理商标相关事务越来越多,涉及商标申请,复议等各个环节,在这其中涉及的域外证据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具体描述如下:

商标评审规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境外文件公证程序怎样

香港公证认证程序

1981年司法部经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即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2002年司法部颁布了《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对委托公证人制度做出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对香港地区发生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出具有关公证文书,该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盖转递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台湾公证认证程序

根据使用查证协议和使用查证办法的规定,台湾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经台湾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后,需经过海峡交流基金会(下称“海基会”)将公证书副本转寄境内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

外国公证认证程序

对于外国当事人所签署的相应法律文件的公证(认证)程序,需视情况而定,若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明确了相关证明程序的则按照条约规定执行,若没有条约规定的,首先应当由该国或该国内实行独立法律体系区域内有公证资格的机构出具有效公证文书,再区分情况分别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附中国驻纽约总领馆认证程序须知(见附3),供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具体认证程序可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官方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

(二)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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