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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境外证据翻译需要公证认证吗?

民事诉讼证据境外证据翻译需要公证认证吗?

境外证据在国内法律诉讼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另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中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无论是公安、检察机关通过司法协助取得的外文书证,还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外文书证,都应由证据提供者将外文书证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在翻译无误的情况下,法院只需对中文译文进行审查。

由于境外的公证书以及境外当地外交机构的认证书都是外文的,所以建议全部做完公证认证后,整体翻译,否则先翻译后认证,回来还得翻译。

关于哪些材料需要进行公证认证,实践中的作法主要分三类:一种作法是不允许对没有经过公证认证的境外证据作为证据使用。另一种作法是不论有无公证认证手续,只要经过审判人员的全面审核,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可直接承认该证据的效力。第三种作法是要求特定的材料予以公证认证,其他材料则视情况决定。某些特定的涉外证据材料(比如有关国家公共管理职能的等),应履行公证认证手续以限定其证据资格;一般的境外证据,如果能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即使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也可认定该证据的有效性。经调查,在知识产权涉外、涉港台案件中,绝大部分法官采用的是第三种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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