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何办理?
这个问题我要阐释一下,区分2种不同公证:
1、委托大陆律师在国内起诉,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香港人本人在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和授权事项;一种是在大陆内的公证处办理公证书,公证香港人在委托书签名。
2、关于在香港内形成的文书证据,需要在大陆使用的,必须找经过司法部认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章,否则不具有证明效力。
从香港地区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的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出具有关公证文书,再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
香港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予以认可。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其持护照等可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当事人是企业或组织,有权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其持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3条规定的经公证认证的材料,表明其本人身份的合法性,可以在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
香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受托人是律师的,还需向法院提交律所函及律师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