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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相关公证认证怎么办理?

随着香港和内地各种经贸文化往来的进一步深入,双方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加,那么香港律师是否可以接受香港自然人或香港公司委托,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呢?是否要办理相关公证及加章转递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自1992年7月14日起施行)“第三百零八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文件,香港律师可以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的香港律师,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具体程序如下:

1、委托人(即需要委托香港大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在一名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该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署见证并出具公证文书;

2、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专用章后,方可发至内地使用.其中,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副本将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直接寄送到内地需要使用该文书的人民法院,而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正本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取回后提交给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过以上手续后,受托的香港律师可以公民身份代表委托人出庭,并享有内地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相关诉讼权利.

使馆认证网专业办理香港律师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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