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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格做转递公证的香港律师有哪些要求?

香港文书拿到内地使用,必须经过有资格做转递公证的香港律师来完成,那么有哪些要求?

随着香港和内地联系的日益紧密,港人到内地探亲、定居、领养子女或结婚的数量随之增多,此外,大量的港商到内地从事投资、经商活动,然而内地有关部门及人士无法了解香港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如香港居民到内地登记结婚,此时国内的民政部门有必要了解该居民在香港的婚姻状况;港商在内地进行商业活动或投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等有关单位亦有需要对香港公司有若干的了解,如公司的商业登记纪录,董事或股东数据,财务状况等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公证律师)以其法律专业及丰富经验为香港居民、企业到内地进行民事、商业活动所提交的文件中涉及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提供一个证明的渠道,从而产生了香港公证。
香港文书内地使用的公证,必须是经过司法部任命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那么什么是中国委托公证人,怎样成为中国委托公证人?

中国委托公证人,简言之,即由中国司法部在香港众多律师中,经过申请考试,严格挑选出的几百名律师,任命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香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公证手续。即“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委托公证人由司法部考试、考核合格后委托。委托期为三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变更委托期限。委托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并接受业务培训后,可连续委托。

中国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担任中国委托公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洗》,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三、担任香港律师10年以上
四、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五、常握内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
六、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香港文书内地使用公证流程:

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使馆认证网专业办理香港文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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