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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资代表处年检办理良好存续证明办理流程及资料

北京外资代表处年检办理良好存续证明办理流程及资料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规定,今年代表处年检变化很大,所有代表处年检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并电子版上传工商局网站

办理时限: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代表机构应当于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须提交下列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须经公证、认证)

所谓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就是相当于国内工商年检通过的文件,在国外不同地区,叫法不同。在英属维尔京等离岸岛屿是良好信誉证明Goodstanding.

办理时需要经过外国公证机构公证,该国外交部认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根据2011年3月施行的最新代表处管理规定,所有涉及到代表处母公司出具的文件都必须办妥公证认证手续。代表处设立,延期,变更,年检等都需要提供相关国外文件,因此都需要公证认证。

关于代表处年检是否需要提供存续证明,各地要求不完全一一致,目前北京地区无需提供存续证明,而上海浙江等地需要提供,如果要求提供,则必须办理公证及中国驻外领事馆认证。

们是一家美国公司驻上海的代表处,去年刚办理了延期手续,现在要办理工商年检,年检提交资料中有一项需要提供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而且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是这样吗?

根据最新的代表处管理规定,代表处延期时必须办理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代表处年检时需不需要对存续证明进行公证认证,要根据各地的要求,比如北京目前代表处年检没有要求提供公证文件,但是根据上海代表处年检的年度报告须知中,第8条“(3)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合法营业证明包括公司注册证明、商业登记证明、企业迄今仍存续证明)”。因此北京的驻华代表处年检时必须办理存续证明公证认证。

外资企业代表处(代表机构)年报申报材料

代表机构年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年度报告书;  (点击查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模板)

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电子版本);

③加盖公章的登记证复印件;

 代表机构设立时涉及前置许可的,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前置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设立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代表机构,无需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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