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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是什么公证认证怎么办

国外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是什么公证认证怎么办?

国外公司到中国设立外资子公司,代表处等商务局及工商局都会要求办理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公司的主体资格就是公司的合作注册文件,如公司注册证书。

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外国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件上面是没有标注有效期的,只有签发日期,是否有效要根据使用部门的规定。

境外公司主体资格有哪些?

1. 外商设立公司的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2. 而外商设立公司的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应提供境外投资公司注册证书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国外的营业执照一般叫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Certificate of Formation等。境外投资公司的注册证书需经当地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再经外交部认证,最后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 而外商设立公司的境外自然人投资者需要提供护照或长期居留证明的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后再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投资人已持合法签证入境中国的情况下,部分地区的工商登记部门可以接受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原件当场核对,可不需要对其身份证明进行公证和认证。

4.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一)“公证认证”法律依据。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证据材料,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对于没有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对在台、港、澳形成的证据,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才能予以认可。

(二)“公证认证”流程。“公证认证”实为两个程序,步骤上先“公证”后“认证”,且两道程序是有联系的。“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非诉讼活动。“认证”是对“公证”而言,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者某些相应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外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所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以美国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程序为例:一般为州政府州务卿办公室出具公司证明,经当地公证员公证,再由公证员属地的州务卿官员证明公证员身份,之后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州务卿官员的签字进行认证,最后将上述所得相关各文书绑定在一起,通常还要附上对应的翻译件就形成在国内注册公司所需要的资格认证文件,即可在国内正常使用。

(三)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公证认证的特别规定。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司法部有关中国委托公证人管理的相关专项规定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后方可使用。以香港为例,“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委托公证人制度产生的前提和基础。1997年香港回归后,根据“一国两制”原则,香港原有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变。由于香港属于普通法法律体系,而内地实行的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渊源较深,因此两地法律有着明显不同,特别是公证制度上差异更大。以上差异决定了香港与内地公证书的相互使用上的特殊性。一方面,基于“一个国家”,香港与内地的公证书相互使用问题属于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协作关系,不具有涉外性,这使得其与国与国之间公证书的相互使用区别开来。最明显的一点就是文书不需要外交认证。另一方面,基于“两种制度”,特别是两地公证制度不同,决定了香港不同于内地不同地方之间文书可以直接使用的做法。为避免这种差异产生的冲突问题,产生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委托公证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香港律师,接受中国司法部的委托,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比较复杂,需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依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出具公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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