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涉外证据履行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及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如何提交境外形成的证据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适应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形势需要,也有利于解决涉外行政案件增多的现实问题。
规定指出,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在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规定指出,在我国领域以外或者在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表示,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将全面履行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其中包括对涉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证据的要求,特别是对证据的告知、质辩、以证据为根据和直接言词的要求。高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体现了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也体现了修改后的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符合现代法治和正当程序观念,为承担司法审查职责奠定了证据制度基础。
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是指履行我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例如,有些国家之间缔结了相互免除认证,单方免除认证,或对部分文书免除认证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文书可以直接发往免除认证的国家使用,无需履行认证手续。
1、要求我国发往该国使用的所有公证书都需经我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国家有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西班牙、墨西哥、秘鲁和委内瑞拉等。
2、要求用于财产继承、转让、商务等用途的公证书,需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加拿大、香港、法国、德国、科威特、伊朗、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比利时等。
3、英国和东欧各国只要求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用办理该国驻我国使馆认证。
4、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等国家对不涉及财产和收养关系的有关民事公证书,与我国互相免除认证手续。